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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史100件大事

台灣史100件大事-29日本頒行六三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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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六三法》(全稱:「應於臺灣施行法令相關之法律」),1896年(明治二十九年)3月31日大日本帝國國會公布第六十三號法律。該法律特別賦予臺灣總督律令制定權,在其管轄區域內得發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(律令),而且臨時緊急命令可不經中央主管機關呈請天皇裁決而立即發布。
  《六三法》原定期限是三年,延期至1906年才經修訂為《三一法》,但臺灣總督仍保有「律令制定權」。(參考資料:https://zh.m.wikipedia.org/wiki/%E5%85%AD%E4%B8%89%E6%B3%95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