用台語說台灣的歷史音檔
1949年底,中華民國政府在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,中華民國首都播遷臺北市,失去中國大陸的統治權;至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,中華民國政府的有效管治領土僅餘臺灣省全部與福建省的極小部分(金門縣與連江縣馬祖及烏坵)以及南海中的東沙群島、太平島和部分釣魚台。
因臺灣省的面積佔整個有效管治領土的98%以上,且中華民國總統於1996年開始實施中華民國總統及副總統在臺灣之公民直接選舉與罷免後,民選省長與民選總統權力的民意基礎高度接近。為了解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行政區域與職權過度重疊的問題,中華民國國民大會於1997年將憲法增修條文全文修正,於同年7月21日總統令修正公布,將省虛級化,將臺灣省政府改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,移除臺灣省政府原有的地方自治功能。中華民國立法院隨即在1999年1月13日三讀通過《地方制度法》,同年1月25日總統令制定公布,以加強縣(市)政府的地位與功能;《省縣自治法》和《直轄市自治法》則在同年4月14日總統令公布廢止。
1998年10月9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》,全文22條;此法於同年12月21日施行,第22條規定施行期限至2000年12月31日。2000年11月24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》第12、22條修正條文,第22條規定施行期限延至2005年12月31日。2006年10月20日,中華民國內政部發布公告,《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》於2005年12月31日當然廢止。(參考資料:https://zh.wikipedia.org/wiki/%E8%87%BA%E7%81%A3%E7%9C%81%E6%94%BF%E5%BA%9C%E5%8A%9F%E8%83%BD%E6%A5%AD%E5%8B%99%E8%88%87%E7%B5%84%E7%B9%94%E8%AA%BF%E6%95%B4)